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6月26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商標法,將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現行商標法于1983年施行,對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新修訂的商標法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商標領域突出問題,完善商標注冊、管理和保護制度,并把實踐中的一些成熟做法上升為法律。
在規范商標注冊方面,新修訂的商標法增設“商標注冊的條件”專章,將原來分散在各章的商標注冊條件集中規定并予以完善。明確不以使用為目的,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注冊的,不予注冊。明確同中國共產黨的名稱、黨旗、黨徽、勛章或者重要理論成就、歷史事件相關的標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對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標的,法律規定,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負責商標管理工作、商標執法的部門投訴、舉報。
加強對商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規范,新修訂的商標法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及其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相關信息報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備案。各級負責商標管理工作、商標執法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管理。
加強對企業相關權益的保護,法律明確,在境外商標注冊審查審理或者處理商標案件過程中,需要證明商標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應當事人請求,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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